不是律师,也敢收费帮人打官司?

  2020-07-19   |   118人看过

市法律援助中心近日连续接待了一些蹊跷的“维权斗士”:有的是以替朋友、亲戚帮忙的名义咨询相关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法律问题;有的是自称代朋友、亲戚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他们实际上是通过公民代理在向当事人收取“感谢费”。市法律援助中心提醒:这部分人欠缺法律专业知识,极易导致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甚至出现严重干扰法院审判秩序的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国家赋予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初衷,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8月17日,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热线接到市民王某的电话,反复咨询案件的处理程序,并称要为其亲戚申请法律援助,但又迟迟不肯提供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工作人员一番调查后,终于联系上当事人秦某,得知秦某因与邻村一商贩有债务纠纷,原本准备自己打官司,但同村人王某自告奋勇称自己是“法律专家”,打官司都能赢,秦某便与其约定,由王某充当公民代理人,打完官司给王某2000元的酬劳。听说王某的知识只是打热线咨询来的,秦某大呼上当。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时*良介绍,社会转型期,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增加迅速,而法院诉讼费用又较低,从而造就了利用公民代理制度获取经济利益的职业公民代理群体,较著名的公民代理人如药家鑫案中的张-显。时*良说,纵观这一群体,主要集中在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相对匮乏的农村,往往以“维权斗士”自居,或通过自学、或通过参加法律补习班,对法律知识取得一定的了解,然后在民众面前鼓吹自己的能力,骗取信任进而取得代理权益。另一方面,这些人由于自身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一知半解,对打赢官司信心不足,于是便通过咨询律师来了解相关的知识借以卖弄,或利用群众不了解法律援助的意义,直接代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打赢官司后收取所谓的感谢费或劳务费。

据时*良介绍,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职业公民代理人存在着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律师代理诉讼肩负的任务是化解纠纷、促进安定团结;职业公民代理人则不怕“事大”,惟恐当事人罢诉,经常鼓动当事人进行持久的“诉讼战”,从而易使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并使司法机关的调处工作前功尽弃。此外,很多职业公民代理人专业水平不高,常常使委托人错过诉讼时机、甚至给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良提醒,市民在进行诉讼前务必对自告奋勇的“维权斗士”提高警惕,以防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司法行政部门虽然对公民代理诉讼中假冒律师的行为拥有法定的处罚权,但对未假冒律师的公民进行的诉讼代理则无明文规定。另外,根据现行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法律上已规定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的人员可以拒绝其代理,但由于“不合格公民代理人”的审查标准在法律规定上的缺失,致使法院的这一项司法审查权实际上几近一纸空文。至于其他的公民代理人,法院就只有从形式上审查其相关代理手续是否完备的权利。

监管主体的缺位,导致职业公民代理人游离于现有监管体制之外,使其违法代理有了方便之门。

市法律援助中心针对该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备案登记制度。

法院应当要求公民代理人在诉讼代理前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这样,一方面方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公民代理诉讼情况,有利于管理和规范公民代理诉讼领域出现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通过登记这一形式让公民代理人有所忌惮,促使其加强对代理行为的自律。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各种途径向群众宣传《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让他们了解并知晓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以及自身的权利,增强维权意识,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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