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可以使用广告代言人吗

  2020-07-19   |   142人看过

教育行业可以使用广告代言人吗

可以代言,但是不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即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相关知识点

一、哪些情形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

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可分以下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有的时候展现是一个推销商品服务文字或者图片,或者视频,但是你点开之后,它是链接到一个目标网站,其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形式是互联网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有的时候进入邮箱后有很多邮件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规定,不经本人同意是不能发送的。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比如说像搜索服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电子商务平台当中垂直搜索的付费搜索广告,是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通过一些方法改变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这属于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比如说我们打开一个商品的网页之后,有很多商业展示性的广告,这种形态比较明显。但这里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这些信息要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对产品的材质、成份、功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这些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说明,这类信息和广告是有区别的。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二、如何进行广告的合法性审查

1、广告内容涉及商标标识、专利的:广告内容涉及商品名、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需要提供相关合法的权利证明材料: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等。   

2、广告内容涉及他人名义和肖像的:   需要有权利人本人书面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同时约定,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应由广告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广告公司可以与广告主约定,因该广告侵犯他人肖像权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广告主支付广告公司因该纠纷所支付的律师费、赔偿金等一切损失。   

例如:刘*玲力士香皂广告、瑶-明与可口可乐广告、临终关怀医院使用老人肖像做广告,某医院使用年轻女演员肖像做的流产广告等等,因为欠缺肖像权人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书面文件而产生纠纷。   

临终关怀医院案例,因为该医院院长曾经上过**电视台东方之子节目,广告公司业务人员而对其由衷产生敬意和信任,未要求该临终关怀医院提供老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做广告的书面证明,最终导致广告公司败诉。这个案例的教训是:广告法明确规定使用公民肖像做广告,应当经过肖像权人本人书面同意。无论对方多么值得信赖,无论对方说出什么理由,都要要求对方提供肖像权人本人的书面授权。   

北京某民办医院,未经许可使用某演员的肖像在报纸、车身和网站上发布医院广告,侵犯该女演员的肖像权。原告起诉医院和广告公司、报社,一审判令侵权者各赔偿五万元人民币。医院和报社未上诉,只有广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原告同意广告公司赔偿2万元,该赔偿款由医院支付。这个案件我们的经验是合同中约定,医院发布的广告侵犯第三者的肖像权,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责任由医院承担,也不放弃减少赔偿额的努力。一切皆有可能。   

3、广告客户提供的广告小样、广告资料,应当:   

1)广告公司应该把广告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制作一份清单目录,由文件提供者在清单上加盖公章;或者要求对方在其提供的资料上逐页加盖公章。   

2)由广告客户出具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合法的承诺书,保证其对广告小样和其他资料拥有著作权,如果出现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由资料提供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即使法院判决由广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该赔偿责任也由委托人承担。   

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为申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做了一系列申-奥的公益广告。市政府办公厅提供给广告公司几本外事画册,要求广告公司从这些画册中寻找素材,免费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申-奥公益广告。因这些外事画册上使用的照片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引发了摄影师诉广告公司著作权纠纷,最终由广告公司赔偿摄影师图片使用费及公证费等。   

4、对方提供的广告资料,不应当含有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告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国家工商局早在1999年就发布通知,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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