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出台

  2020-07-19   |   160人看过

一是不能严格依照药品广告审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屡次被国家药品监管局要求调回复审,无法保证药品广告审批质量。

二是不认真开展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并建立日常检查监督工作机制;不依法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印发《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在广告监测中发现的需要予以处理的问题。

三是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在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未按《药品广告备案调回复审通知书》要求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根据各地药品广告审批、检查监督和备案工作的情况,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将由国家药品监管局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公室对相关药品广告审查管理人员发出提示通知;被提示改进的工作未得到改善的,由该办公室对负责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出提示通知,提示通知发出后改进工作仍未落实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家药品监管局将正式行文,责成相关局对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进行整改,有关情况将被记入国家药品监管局对本系统部门及公务员建立的“信誉档案”中。国家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省(区、市)药监局建立辖区内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内部工作提示制度,保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制度落实到人、监控落实到点,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日常监控,使检查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到基层。国家药品监管局将于每年年中和年末两次将各省(区、市)药监局药品广告审查情况、检查监督情况汇总后予以公示。(转摘自”中国金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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