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句营销广告词违法,深圳鸽笼房被罚60万

  2020-07-19   |   172人看过

近日,一深圳“鸽笼房”营销广告词为违法广告,为此深圳鸽笼房被罚60万。据悉,针对房地产市场行业乱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连续开展专项行动,并公布违法广告三典型案例。

时事回顾

“中国空前深圳绝版”、“6平米精装极小户”是前段时间在深圳赫赫有名的“鸽笼房”营销广告,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调查取证,这两句广告词均为违法广告,广告发布主体因此被罚60万元!昨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违法广告三典型案例。

鸿威鸿景华庭:被罚21万元

鸿威鸿景华庭又名鸿威的森林·就瞰山,地处龙岗。房地产商以“36班公立小学”、“深圳市目前最大水缸”、“景观媲美千岛湖”、“升值潜力无限”等广告语作为销售卖点,向广大购楼者进行宣传和推介。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万元。

专业解读:

一、法律规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第七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专家解释

“中国空前深圳绝版”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深圳市目前最大水缸”、“景观媲美千岛湖”、“升值潜力无限”等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内容,同时,该广告未能提供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规定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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