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保存发布商品的服务信息吗

  2020-07-19   |   255人看过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保存发布商品的服务信息吗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适用全部商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使得消费者拥有网购“后悔权”。不过,消费者在退货时需要注意,并不是所以的商品都可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4类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作为网购消费者,首先要明白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的,比如以下4类商品就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此外,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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