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的索赔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2020-07-19   |   72人看过

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的索赔期限与诉讼时效有区别吗?

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的索赔期限与诉讼时效均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但两者的性质不同,当事人选择按照铁路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赔偿事宜的,该180日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当事人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180日属特殊诉讼时效,不属于除斥期间,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16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索赔时效

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者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对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者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

对路外伤亡,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如上所述,《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属特殊诉讼时效,不属于除斥期间,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虽然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与当事人之间自行处理货物赔偿事宜的索赔期限不同。铁路规章规定的180日,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主张权利所适用的索赔期间,铁路规章中未有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180日属诉讼时效期间,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其民事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如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应按照诉讼时效的法定原则处理。在铁路运输损害结果发生后,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既可以按照铁路运输规章的规定进行索赔,在赔偿未果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铁路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赔偿问题,属当事人之间自行处理赔偿事宜的范畴,则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索赔期间。如果当事人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适用司法解释所规定的180日诉讼时效期间。以上就是小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律聊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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