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草案提请二审,税收减免视减排幅度而定

  2020-07-19   |   79人看过

今天上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主要针对两个问题作出了修改: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根据减排幅度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

草案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政府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二是,规定应税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激励企业减排,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使用“环境保护税法”的名称,有利于今后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为相应的税制改革留出空间。据此,建议对本法的名称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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