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

  2020-07-19   |   138人看过

发布部门: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蚌政〔2004〕2号印发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一月二日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由国家或企业、单位投资形成的,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宿舍、自办学校、托幼园(所)、自办医疗机构、食堂、浴池、招待所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工会资产等。第三条蚌埠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的具体工作,委托蚌埠市经济和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的各企业改革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条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第二章移交政策第五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依法确定的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按现行政策规定,除由工会经费形成的财产全部移交上级工会组织接收管理外,其余资产全部移交至蚌埠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接收管理。第六条非经营性资产不进行评估,按企业破产审计报告确认值划转。非经营性资产移交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及变更等手续,免收行政性收费。第七条破产企业对原自管的公有住房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城投公司全面接管。城投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未出售住房的产权并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协议;对未出售的住房进行维修管理,收取租金,依法按我市现行的房改政策规定向承租人出售现住房;享有已售公房再上市交易时原破产企业应得的收益;协助购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再上市交易的手续。第八条非经营性资产中房屋土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资产接收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移交程序第九条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对确定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并拟定移交方案。第十条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方案包括:(一)非经营性资产清单。包括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帐面价值及使用情况。(二)非经营性资产的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或凭证。(三)职工住房情况,按已售住房(成本价、标准价)和未售住房分别列出。(四)承租自管公房职工的花名册及目前缴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情况。(五)自办学校、托幼园(所)、自办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情况介绍。(六)移交工作进度安排。(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处置方案由破产清算组与资产接收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后,由破产清算组书面通知资产接收管理部门,并签订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管协议。双方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接管手续。第十二条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依据破产清算组书面通知和双方签订的移交接管协议,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变更手续;到房屋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房地产划转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售公房除外);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对于已设定抵押的非经营性资产,破产清算组需通知资产接收管理部门,经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与有关债权人或抵押权人依法商定解决后,再按本办法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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