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07-19   |   161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东省府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10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属煤炭行业是我省三大特困行业之一。自1998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已有部分省属煤矿相继实施了关闭破产,部分职工也得到了妥善安置。为进一步做好省属煤矿职工安置工作,实现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改革脱困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11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属煤矿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一)关闭破产煤矿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再提前5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从事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相应减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符合提前5年以内退休的,其过渡性养老金不减发,提前超过5年的,按超过5年的年数,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形式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是按每年工龄(满半年不满1年的计1年,不满半年的计半年,下同)从事非特殊工种的补助800元,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按每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本人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口径,下同)的,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口径,下同)的,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仅5年以内(含5年)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由企业留守机构比照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按月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三)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农民轮换工,一律解除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金比照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发给,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四)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按照各自情况全部改按以上方式安置;其中,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按企业关闭破产当年的经济补偿标准计发补偿金,同时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五)关闭破产煤矿所办的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的费用,按关闭破产煤矿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测算3年,并列入关闭费用中安排。有条件的也可改制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非国有经济的经营实体。(六)煤矿关闭破产后,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抵偿给自愿承纳的职工作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职工以股份合作制形式重组企业。(七)支付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等经常性费用以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经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测算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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