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是怎样规定的

  2020-07-19   |   254人看过

法律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制度如下:

1、管理人为监督人。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作为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

2、监督期限。管理人应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之日起开始,具体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期限确定。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期限为准。

3、监督方式主要为债务人的主动报告。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当然,债务人的主动报告,不影响管理人的主动监督。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以便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4、监督的终止。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延长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提交监督报告之日,即为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之日。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