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制度有什么特点和意义

  2020-07-19   |   144人看过

重整制度的特点

重整制度作为《破产法》中的一项创新制度,相对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而言,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申请条件宽松化

重整制度的目的是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债务人,通过对债务人的重整,使之避免解体,从而避免随之产生的社会动荡因素。为使重整制度的目的能更好的实现,与破产、和解申请条件相比,新《企业破产法》放宽了提起重整的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可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此种情况下,区别于前款规定,法律未限制申请条件,债务人可以主动出击,去寻求重整保护,债权人也可以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如果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此处强调的是可能性,完全凭借债务人主观的判断,也许此时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还可以正常经营,但债务人为避免其陷入困境可以适用重整程序,使挽救企业的时机大大提前,将重整关系人可能受到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担保物权非优先化

重整程序的启动,使相关权利受到限制,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73条至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公司管理权、担保权行使、出资人收益权、高管人员股权转让、取回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尤其是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75条之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也是重整程序与《企业破产法》上的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此种规定更利于重整目的实现。

第三,重整计划的强制性,包括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的方式批准通过该重整计划。这就是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第四,重整计划的多样性

重整计划是有关企业重建的基本计划,包括重整债权人,重整担保人和股东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变更;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涉及到公司营业或财产的转让、产权的变更、资本减少或新股、债券的发行、兼并、分立、公司的新设等措施。

企业重整制度的意义

重整制度的设立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一大创新,因而该制度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其一是对被重整企业而言。企业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化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企业,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于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起死回生;其二是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也就是对企业之外的债权人及投资公众和社会经济而言的,企业重整的间接目的是为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投资公众的利益,还有企业职工利益,从而达到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作为一种再生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在面临破产时,仍然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程序避免破产。

从我国新《企业破产法》施行情况来看,企业重整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通过重整获得了新生,出资人、债权人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由于该法实施的时间不长,对企业重整制度实质的理解尚不够全面和确切。破产法虽未对破产重整程序适用的对象作出严格规定,但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往往认为只有大型公司型企业才有适用该重整程序的价值而忽视了中小企业适用重整程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的价值存在。不少人认为适用重整程序将要花费高昂的费用,中小企业往往无法通过该程序的适用而解除破产危机,大型企业则通常能获得重整的成功,这种认识上的差距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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