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破产双重受偿是什么意思

  2020-07-19   |   90人看过

具体案例

1.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保证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二款(“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鉴于三名债务人均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也已申报全部债权,由于目前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故债权人无权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本案的审理是否应当中止以避免债权人双重受偿

保证人认为,即使法院受理了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但为了避免被上诉人双重受偿,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保证人认为,主债权的利息计算不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而应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止,保证人应承担的担保范围应以主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另外,本案中债权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撤销存在过错,因此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超过全部债务的二分之一。

律师观点

债务人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资产处置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该类问题由于涉及破产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比较考验法律实务技能。

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可以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其债权,也可以同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二者之间并不是“择二选一”的关系,而是可以“并行不悖”,如此,可以保证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不会因已向法院申报债权或者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应得利益。

虽然我国破产企业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均对债权人的利益有所保护,但该种保护并不是无限扩大的。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该款对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权利的范围和时间均提出了限制。此款引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无法确定此时债权人受清偿的程度,因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无权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方能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款是对债权人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期限的规定,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限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第六个月,如果在此时间点之后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债权人将面临其主张请求无法律依据的困境,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同时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第二种观点越来越得到司法支持,即债权人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限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也是出于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关法律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41条、113条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1)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

(2)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清偿,不具有优先性。举个例子:甲公司欠乙70万,欠丙20万,欠丁10万,乙丙丁均为普通债权,甲破产了,只有10万元,则乙丙丁按:7:2:1,分别受偿7万、2万、1万元。

破产债权清偿条件:

1、需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需提供证据、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一般的涉及案件主要有两类问题,律聊网小编也为你们总结出来了。第一是案件的程序问题,即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第二则涉及实体问题,即原告对抵押权不能实现是否存有过错,被告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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