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如何处理房地产项目结算后取得的发票吗

  2020-07-19   |   136人看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上述企业来说,尽管2014年取得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归属于2013年度的成本费用,但因2013年未取得发票,但在2014年汇算清缴期前取得的发票,允许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那么,上述企业2014年取得发票后,可以调整201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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