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索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2020-07-19   |   139人看过

被追索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被追索人,是指票据的债务人,具体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被追索人应当偿还法定的金额。具体包括:第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第二,从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算,到偿还票据金额期间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第三,持票人为取得有关证明所负担的费用;第四,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发出通知所负担的费用等。

由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签章的顺序前后,因此,所有票据债务人都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有以下内容: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于持票人追索的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的费用,各自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并不是只清偿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自己认为应当清偿的部分。

(2)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的追索,无论是对自己一人的,还是对数人的,都应当履行偿还义务,不得以只对自己一人而加以拒绝。因为每个被追索人都负有清偿全部票据债务的责任。

(3)票据债务人清偿了被追索的票据金额和利息、费用后,即取得了该票据权利,如果还有前手的话,可以继续向其前手人追索。

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了清偿义务时,有权要求追索人交出票据、有关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要求追索人出具收到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收据,以便于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该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责任的含义是指各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向其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而不得以持票人未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清偿为由拒绝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也不得只为部分金额的清偿而要求持票人就其余部分金额,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清偿。

综合上面的介绍,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了清偿义务时,有权要求追索人交出票据。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被追索人有哪些义务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聊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