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背书的第一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的区别

  2020-07-19   |   121人看过

一、本票背书的第一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的区别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而作出的一种背书方式。持票人如果决定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则应对票据进行背书并完成交付行为。转让票据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票据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背书人。对票据背书的要求是: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该被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具体明确。如果背书人在背书时忘记了记载背书日期,则应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转让票据,不和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例如某甲企业将其持有的汇票(金额100万元人民币由部分金额50万元转让给某乙企业,在背书时写明“转让50万元人民币”,或某甲企业将该汇票金额1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丙两企业各50万元,这种转让背书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另外,背书转让不得附有条件。背书如果附有条件,该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如果经过几次背书转让的过程,则在票据背面的背书记载应前后衔接,即后一个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栏的被背书人,这在票据法上称作背书连续,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持票人凭该连续背书主张票据权利。

二、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通过收款银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所作的一种背书方式。这种背书方式要求持票人应在票据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写明“委托收款”字样。在这种背书中,被背书人其实是背书人的代理收款人,有权代其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银行经常是这种背书的被背书人。因被背书人享有的仅是一种代理权,故其不能将该票据再行背书转让或作其他处理。

三、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将其持有的票据设定质押时所作的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可以进行质押。提供票据方为出质人,接受方为质权人,双方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将票据交付质权人时,质押合同生效。

质押背书的书写方式与转让背书基本相同,但要求在背书人签章栏写明“质押”字样。质权人(即票据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在接受票据时并不当然享有该票据权利。其对该票据权利的享有存在或然性,即只有在债务到期而出质人(背书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为实现债权,方可以行使该票据权利,有权对其进行处理,如提示付款以用来偿债。

如果在债务未到期而票据提示付款期到时,根据《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前对票据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3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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