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是按6个月执行,还是按60天执行

  2020-07-19   |   145人看过

一、仲裁时效是按6个月执行,还是按60天执行呢

现在的仲裁时效应一律按60天执行。

虽然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6个月时效,在“劳动法”颁布后,也没有明文废止。但是,由于“劳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且是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后实施,根据“大法优于小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自从“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实施后,实际上就默示废止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的6个月。所以现在的仲裁时效应一律按60天执行。

对于“劳动法”规定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这句话中的“争议发生之日”,有关法律的解释是,“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

二、劳动仲裁法定追诉时效期限

关于劳动仲裁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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