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全变更怎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民诉法解释》(2015)第167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因此,在当财产保全措施无法解除时而被保全的又是当事人生产经营所需的重要生产资料或受市场变化影响大的物品,长期被查封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经营生产或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当事人应采取置换担保的形式,利用其它有价值的担保物或有高信用的保证人进行担保置换,解除重要物品或资金的保全,从而避免因保全对自己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简而言之,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等值担保物来变更保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