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丈夫还款后能否起诉其妻

  2020-07-18   |   78人看过

作者:张健

【案情】

2007年5月,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借期两年,到期后张某未按约还款,为此王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张某无偿还能力,法院中止执行。后王某了解到张某与妻李某于2008年12月离婚,李某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笔债权经法院执行到账,因此王某以李某为被告要求李某对张某偿还其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王某起诉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审理中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本案的事实部分已经法院审理且已作出实体判决,王某在第一次诉讼时未将李某列为共同被告,可认定已放弃要求李某履行义务的权利。法院不得就同一事实作出两次裁判,因而对王某的第二次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此次诉讼并不涉及到借款的事实,法院只限于审理王某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对此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纠纷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得重复立案和审理,以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权威;同时,它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就某一特定的诉讼请求所有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败诉一方无权重新提起该诉讼,也无权另行起诉要求对该争议事实进行重新审理。这就是说,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诉讼请求一致;(2)争议事项一致;(3)当事人一致;(4)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致。

就本案而言,(1)王某的两次诉讼请求是不一致的,第一次是要求张某偿还借款,第二次是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2)争议事项不一致,前者是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即张某是否要偿还王某借款;后者是李某对张某的借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应当受理王某以李某为被告要求李某对张某偿还其借款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律聊网

责任编辑:牟菲菲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