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送达方式适用条件

  2020-07-18   |   124人看过

一、案件送达方式适用条件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应当是在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自己进行直接送达有困难;进行委托的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在程序上,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接受委托的法院将有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视为委托法院进行了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相符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即公告后受送达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内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内容,但法律规定均视为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公告送达的经过。

二、送达的注意问题

1、制作法律文书要规范,不得出现错别字,引用的法律条款必须准确;

2、当事人名称要书写准确。

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身份证上的名字书写,如果是针对土地使用权人,则应当按照土地使用证书上的名字书写;如果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工商登记档案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标注的名称书写,还应当与其公章名称一致,注意写全称,不得简化。针对单位的送达,要避免在当事人栏内用法定代表人名字代替单位名称。

3、当事人拒签的处理

首先应当注意由两人以上送达(排除临时工、收发室人员、专职司机和退休职工等不相关人员)。送达前,考虑到当事人有拒签的可能,应当协调当事人所在的社区、街道、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相关负责人到场作证。但是上述单位人员并没有作证的法定义务,因此只能协调处理。送达回证应当准确填写法律文书的名称、份数和文号、当事人名称、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要详细记录送达基本情况,例如送达地点的具体位置和门牌号码、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理由、是否将法律文书留在现场等等。还要注意填写证明人的名字、性别、单位和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并由证明人签字。

如果没有证明人或者证明人不愿签字作证,送达人要在送达回证上记录相关情况并签字,此种情况送达时应当进行摄像(因拍照可能无法清晰显示法律文书的名称),摄像后要注意保存好视频原始资料,或者经过公证后拷贝成光盘保存,要避免手机录像后丢失、损坏或视频被删除现象。注意在摄像时应当清楚显示法律文书和送达场景,要注意将文书留置在现场,不能带回。

4、找不到当事人的送达

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应当及时送达。如果找不到当事人,应当联系当事人所在的社区、街道、派出所、乡(镇)政府、村委会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协助查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到当地工商部门或者相关审批发证机构查找当事人的登记住址和联系方式。

送达时当事人不在的,可以将法律文书交由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并由接收人签字(接收人在签字时,应写明他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签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但是当事人不在的,为避免今后当事人不承认其他人代签效力而使送达可能归于无效,应当另行在省一级报刊上公告送达。

经查找确实无法联系当事人的,应当在省一级报纸公告送达(例如《吉林日报》),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限为六十天,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后超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时即生效。

5、送达方式的选择

送达法律文书首先应当选择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才可选择其它送达方式。例如:只有在当事人拒签时才可采用留置送达,因当事人在外地等原因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求邮寄并提供准确邮寄地址的,可以直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只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适用公告送达。

在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方式送达后,当事人拒不签字或者不寄回送达回证的,仍需要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6、涉外送达

向外国人或境外的外国企业送达的,应向其委托代理的中国律师送达,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有办事机构的可向其办事机构送达,如果没有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境内又没有办事机构的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该国与中国有送达公约的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该国的律师机构送达,自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签收之日起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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