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交送达的适用范围

  2020-07-18   |   125人看过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代收单位必须立即转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转交送达:(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转交送达是在上述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送达方式,是对直接送达方式的必要补充。

概论

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适用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的特点及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它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即公、检、法机关将应予送达的诉讼文件等送交收件人。诉讼参与人将一定的文件(如鉴定结论、上诉书)送交司法机关的行为,不属于送达。

2.送达所交给的是司法机关制作的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件,即是涉及本案诉讼的一些公文,包括传票、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3.送达诉讼文件原则上应交给收件人本人,他们一般为公民个人,但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由此可见,送达实质上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形式上为向收件人交付某种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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