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费用民事赔偿需要举证吗

  2020-07-18   |   62人看过

刑事鉴定费用民事赔偿需要不要举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均没有规定刑事诉讼审理阶段鉴定费由哪一方承担?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谁申请、谁承担”,也就是说,被害人申请的由被害人承担,被告人申请的由被告人承担。这种做法,看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鉴定费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由当事人承担”,其实,于法无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成本及举证责任的承担上截然不同。

一、刑事诉讼成本的承担主体

我国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惩罚犯罪的成本由国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不例外,《最高法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那么,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费是否同理?

截止目前,有关鉴定费的内容仅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进行了规定,这里,且不讨论鉴定费是否属于诉讼费。但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鉴定费缘何被害人承担?被告人承担?

二、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因公诉与自诉有别而不同,《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由此可见,不论公诉与自诉,被告人均不承担举证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承担何种责任?《刑诉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犯罪证据”,第191条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据此,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却负有客观全面审查证据的职责。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刑事案件追求真实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属于举证主体完成举证责任的内容,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自然应由举证责任主体承担。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自然不应承担鉴定费,而应由国家承担,财政列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相应要承担鉴定费,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则无需承担鉴定费。

综上,小编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鉴定费承担相应条款,明文规定: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鉴定费由国家财政列支;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鉴定费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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