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020-07-18   |   62人看过

一、民事裁判文书中需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目前,很多民事裁判文书在制作过程中,往往只是简单机械地述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种类、内容,对当事人应当对哪些案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后果则未予说明。这种做法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一种误解:好像法院审理案件只是法官的事,当事人只要将能提供的证据材料交到法院就算完事,法官就必须下一个公正裁判。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官都应有能力识破真伪,作出完全准确合理的裁判。这样的评判标准对法官来说显然是不客观、不公正的。要打破这种观念,就必须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公开裁判规则。实际上在民事审判中,即便是当事人已竭力举证,或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常致法官无法辨别案件事实之真相,这时法官只能依举证责任作出裁判。但这一裁判规则,如不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裁判文书的公正性、合法性就不为社会公众所知,也不会让社会公众产生内心的信赖,甚至有些当事人会认为法官是偏袒一方或是“糊涂”判案,这种看法显然会对法院的公正形象产生很大冲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款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负的举证责任,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的重要法律依据,法院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裁判文书这一载体充分说明法律对诉讼当事人举证的具体要求,明确法官依举证状况确定案件事实并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就会让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明白法官审判案件不仅仅是法官辨别真伪作出裁判的过程,也是当事人积极举证并力图举出符合要求的证据让法官足以信服的过程。当事人积极有效的举证,又是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关键。这样,很多因当事人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情况发生时,就会为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

同时,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当事人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公开化的具体体现,它不仅会很好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法院的公信度,进一步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刑事诉讼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要担负的举证责任范围有哪些:

1、非法持有性的犯罪。如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职务经济犯罪中对赃款去向的证明。

3、共同犯罪中,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业已查清,且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认定全案已无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进一步涉及共同犯罪中的一些内部情况,如谁提出犯罪意图,如何纠集同伙,如何分工、分赃,谁是主犯等,应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否则,均依主犯处断。

4、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由被告人(即被指控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应就其主张的某些程序法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人申请有因回避时,应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如果被告人没有进行合理的证明,将产生不利的后果:被告人程序法事实上的主张不被采纳。

被告人应对刑事诉讼中有关的实体法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在诉讼中应对其主张的特定的实体法事实承担主观的证明责任,即当被告人依据某种只有他自己知道的事实而提出辩护主张时,他必须证明他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否则,其主张不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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