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扫描的合同其证明力是怎样的

  2020-07-18   |   132人看过

传真扫描的合同其证*力是怎样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今想要签订可以完全不用当事人亲自把合同原件带给另一方,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让对方获得合同。此时,有人就会质疑了,传真扫描的合同其证*力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合同的传真、扫描件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书证。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这两项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当合同的传真、扫描件具备了证据能力时,我们才能接着讨论它的证*力的问题。从证据的学理分类角度来说这两项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这两项也是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从证*力的角度来说间接证据若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证*力和直接证据的证*力是一样的,但是传来证据的证*力就不及原始证据。因此合同的传真、扫描件的证*力是不及合同本身的证*力,但是如果合同的传真、扫描件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该证*力和原始合同的证*力是相同的。

证据是证明一个案件事实的工具,那么证据的证*力要求须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认定为是可以证明整个案件呢?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在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并不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程序公正、公开的条件下,民事诉讼中查明的案件是依靠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73条,实际上就是采纳了优势证据法则。该法则是指证明同一事实而又相互矛盾的数个证据之间的证*力大小的比较规则,按照竞争理论来比喻,就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比赛,法官是裁判。当事人希望自己的证据被法官采纳,也就是需要比对方有更好的证据链,使得对案件的事实具有更好的证*力。案件的胜诉权掌握在证据证*力的大小上,而不在证据是否是原始证据上。当我们手中证据只有合同的传真、扫描件时,我们需要将与其余手中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这样才有利于我们胜诉。

温馨提示: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已经得到了确认,主张存在事实的人需要对存在的部分进行举证,主张事实变更的人需要对变更事实部分进行举证。证据是否有利与充分决定了案件当事人的胜败。因此,为了保障自己合法的权益,当事人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相较当事人而言,专业律师能更快、更精准地搜集到更有证*力的证据,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民诉中相关条文的规定可以知道,传真扫描的合同也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的,只不过这种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其效力肯定是没有原始证据那么强的,只有与其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帮助取得案件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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