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复议的期限

  2020-07-18   |   132人看过

回避复议的期限一般应当在三日内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该法条规定了法院作出回避决定的期限,也明确了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均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但该法条并没有明确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只规定了“接到决定时”,因为规定不明,很可能造成法官在适用过程中产生随意性,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需对“接到决定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该规定不明给审判实践带来困惑。笔者所在法院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申请回避,法院在开庭前作出决定,驳回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但没有告知当事人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直到在开庭时才对决定申请复议,法院此时也没有马上作出复议决定,被申请回避的审判员因此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审理,为此,当事人在庭审中不配合进行法庭调查,而是花大量时间在陈述审判员应该回避的事实及理由,导致庭审难以进行。在这过程中,法院的做法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从中我们也看到了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二是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不宜过短,“接到决定时”如果是指当时或者当日,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是经过审查相关证据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查清是否有回避的法定事由之后才做出决定的,因此掌握相关事实是作出决定的前提,当事人想要推翻该决定,必须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而要让当事人在“接到决定时”立刻或当天就拿出新的证据几乎就不可能,即使当事人当天能提出复议申请,最大的可能就是再次被驳回。因此,对“接到决定时”的理解不应该是当时或者是当日。

三是对“接到决定时”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不宜过长。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中的一个程序问题,是否应当回避的相关事实相对与其他问题较容易认定,如果将申请复议的期限设定得过长,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综上,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为了法院更好地开展工作,笔者认为应该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个人认为规定当事人若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议较为合适。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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