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协议如何申请执行

  2020-07-18   |   133人看过

分期付款协议的申请执行是如何进行的

分期付款方式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开始时只局限于一般日用商品或劳务的购买。后来,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工、农业生产的规模日益扩大,所需费用增大,加之银行信用的发展,分期付款的领域扩大到企业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上。

伴随着中国金融服务的完善以及人们消费习惯的改变,在国外流行的分期付款消费被引入国内,并迅速得到国内消费者的认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消费的通常是目前支付能力较差,但有消费需求的年轻人。其消费的产品通常是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产品等。

分期付款方式通常由银行和分期付款供应商联合提供。银行为消费者提供相当于所购物品金额的个人消费贷款,消费者用贷款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同时供应商为消费者提供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债务连带责任。使用分期付款方式消费的年轻人通常被称为“分期族”。

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进出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人先交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给出口人,其余大部分货款在产品部分或全部生产完毕装船付运后,或在货到安装、试车、投入以及质量保证期满时分期偿付。

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签订契约,买方对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向卖方交付货款。每次交付货款的日期和金额均事先在契约中写明。

简要案情:

原告任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新增烘干转筒土建工程协议》,2012年9月20日签订生活污水处理土建工程《施工协议》,2012年9月28日签订车库、围墙、地面硬化工程《施工协议》。原告任某如期完成了工程施工,经被告某公司验收交付使用。2012年12月4日原、被告就以上工程内容进行了决算,经决算被告某公司应给付原告任某工程款603305元。被告某公司共向原告支付了82873元工程款,下余520432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20432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任某工程款520432元,限于2013年9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3年10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120432元的协议内容,并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2013年9月30日债务到期后,被告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任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520432元。任某到法院申请执行时,却被告知只能申请执行调解书中到期的协议内容。

案件评析:

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既是原、被告双方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依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有关规定,民事调解书在性质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之规定适用,若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需要再遵守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时限的义务,而要求对方一次性履行。依据分期付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适用,若义务人未履行部分已超过一定的额度,权利人可以要求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被告在2013年9月底前没有还款,是违反了民事调解书中的行为,原告就此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未有异议。但被告的这种违约行为,对还款期限为2013年9月、10月、11月、12月和2014年1月30日的义务而言,被告已经以他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将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可以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允许原告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让其坐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来救济,被告有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等到法院执行时,被告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法院的法律文书。此外,若机械地要求权利人只能按期申请执行,则在短时间内,一件诉讼案件可能重复进入执行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且浪费办案资源,无益于办案效率的提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的办法”。分期付款协议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主要在于借贷双方能否达成一致的协议,否则分期付款协议是不能进行的,其申请执行有双方的一定主观意识。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律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