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票公示催告

  2020-07-18   |   93人看过

现金支票公示催告

支票公示催告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大道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钱______职务:总经理电话: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

对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现金支票一张给予除权判决。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公司会计在办理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所给付的1张现金支票(开户行:中国银行______支行______分理处;支票号:8431xx,票面金额:6万元;发票人: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提现的路上,该支票被盗此事实有随行的我公司工作人员王______证明,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会计李______、刘______亦可证明该款项尚未从该公司账上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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