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哪些

  2020-07-18   |   134人看过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哪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4、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必须详细记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等;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发布支付令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着重写明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的时间,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事实,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对事实和理由加以证明。此外,申请书还应载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即表明申请的目的在于发布支付令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9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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