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提出异议,支付令申请费退不退

  2020-07-18   |   119人看过

对方提出异议,支付令申请费退不退

不退。申请支付令后,如果对方提出异议,理由完全说不通,支付令不会自动终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要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如果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支付令仍然有效。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异议成立的条件

异议成立的条件,是债务人对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程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异议不能成立。异议成立的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

1.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15日异议期限,为不变期间,人民法院不得任意变更,债务人也必须遵守。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异议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异议有下述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在申请中提出多项独立的给付请求,债务人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其异议效力不能及于其他请求。二是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涉及几个债务人,如果该项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视为全体债务人的异议;如果该项债务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各自独立的债务,那么一人的异议,不涉及其他债务人。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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