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制度

  2020-07-18   |   118人看过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经济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进行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还可以上诉到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为案件的最终裁判。

两审终审制有两种情况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2)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三)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人员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陪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规定非常简略,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不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2.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的比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3.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哪些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律也未作限制性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4.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陪审制度的意义在于:发挥社会公众对司法监督的作用;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机制。

(四)回避制度

适用回避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回避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回避必须有严格批准手续: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的或书面的决定。当事人不服从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五)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实行公开审判,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法律规定以下案件不宜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国家机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党的机密、政府的机密和军队的机密,以及各种技术和业务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男女关系方面和个人生活方面不愿公开张扬的案件。

律聊小编提醒您,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这类案件常涉及当事人生理及性生活方面的情况,或者涉及当事人的商业利益,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如果您还有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律聊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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