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是否计入审限

  2020-07-18   |   139人看过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延期审理原则上计入审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审理都计入审限,具体不计入审限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什么情况可以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当庭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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