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券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2020-07-18   |   241人看过

一、破产债券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就可以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怎样证明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和明显资不抵债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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