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制度概述

  2020-07-18   |   152人看过

指定管辖是指什么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首先,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实行审理,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的裁判。对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应当服从,但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指定管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表示接受或提出异议。本案的指定管辖是原告申请回避后形成的,被告尚未行使过权利。其次,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是程序公正的外在体现。有人认为,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指定时已经考虑了公正审判的因素,当事人再提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意义,只是无谓的延长了诉讼期间。笔者认为,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才能够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进而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维护。另外,上级法院依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指定的过程中,可能因为没有听取被告的意见,所做的指定裁定也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再给上级法院一个纠正的机会,避免让被告产生合理性怀疑。另外,我国民诉法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究竟是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还是向作出指定的法院提呢?法院接受异议后,程序上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可提出上诉;如果异议成立,接受指定的法院则不能改变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而应报请上级法院裁定是否变更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职能管辖主要解决某类案件应由哪个部门立案受理问题;审判管辖主要解决某类案件应由哪个法院或哪类法院负责审判的问题。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立案管辖(或称职能管辖、部门管辖)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迫切须要解决的不是哪类案件应归自己管辖问题,而是直接受理案件的内部分工问题。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属于审判管辖范畴,是对法定管辖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属于例外情形。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是以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为主,而职务犯罪案件一般管辖原则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主要犯罪地为主,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指定异地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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