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特殊原因是何种情况

  2020-07-18   |   272人看过

指定管辖的特殊原因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知识】

2016年3月,孙某在某购网站购买了一款打印机,后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因协商未果,孙某遂以购物网站为被告向其所在的收货地法院A提起诉讼。网站方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该案应移送至其所在地法院B审理。网站认为,孙某在注册时,点击同意网站提供的《会员章程》及网站规则。A法院认为,协议管辖条款属格式条款,且非显而易见,不足以认定网站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孙某注意,该条款对孙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驳回网站管辖异议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通过网络方式购物的,以买受人所在地或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为规避于己不利的管辖,网站经营者往往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管辖,使消费者难以在住所地法院维权,增加了消费维权成本。在此情形下,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管辖权条款的存在。但事实上,网站会员章程或网站规则中出现大量加黑条款,甚至加黑条款的数量占到所有条款的一半,导致字体加黑方式的提醒功能明显降低,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其中的管辖权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管辖利益。本应当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因此该管辖权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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