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是否应该赔偿

  2020-06-28   |   97人看过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就对被拆迁人合法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房屋强行拆除,拆迁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此时被拆迁人在主张自己的民事上的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主张民事财产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强拆的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或者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1、被拆迁人在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时,不能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因为此时行政裁决应受司法权优先原则的约束。

2、被拆迁人以拆迁补偿安置为由申请裁决,不能以补偿安置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裁决。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时法院要受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

主张追究刑事责任,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违背被拆迁人意愿的情况下,拆迁人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由拆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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