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哪些义务

  2020-07-18   |   60人看过

1、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职工名册是记录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名录,内容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职业技能等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情况等。

2、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另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不得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收取财务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交替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采取的行为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收取财务或扣押证件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是固定存在的,劳动者流动性极大,如果劳动者不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就没有任何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有的流动性较大的岗位,如营销员,用人单位往往会预支一些公司资源给劳动者以使其尽快开展工作,劳动者工作地点遍布全国各地,一旦离职很难找到。建议规定对于一些容易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和风险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部分担保押金,但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多数劳动者则认为,用人单位往往借提供担保为借口,采取多种方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对此应当加以禁止。而实践中的情况是,有些用人单位以让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名义,通过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费用,或是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户口、档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使劳动者在出钱担保的同时,也失去了流动的自由。多数情况下,当劳动者不满意用人单位想流动时,用人单位往往不将扣押的费用或证件交还,使劳动者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保护作为劳动关系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权益将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觉得影响到自己的权益,可以来律聊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