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举证的注意事项

  2020-07-18   |   123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五、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六、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及适用的条、款、项、目、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附件一、开除纠纷

1、开除处理决定书;

2、被开除者错误事实的证据;

3、开除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职代会的讨论决定、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的证据)。

附件二、除名纠纷

1、除名处理决定书;

2、旷工的事实依据,劳动者的原始考勤记录;

3、除名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职代会的讨论、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

附件三、辞退纠纷

1、辞退处理决定书;

2、被辞退者违纪的事实依据;

3、辞退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工会意见、职代会的审议记录、是否发放《辞退证明书》)

附件四、辞职纠纷

1、辞职申请书;

2、审批手续、及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书;

附件五、自动离职纠纷

1、自动离职的事实根据;

2、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及处理决定书;

附件六、劳动报酬纠纷

1、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形式);

2、工资是否实际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

3、对直接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提供雇佣关系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合同的应提供付出劳动的数量、及报酬计算的证据)。

附件七、履行劳动合同纠纷

1、因工作内容而产生的纠纷

提供衡量劳动者劳务的数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及未完成指标、任务的证据。

2、因式用期、合同期限而产生的纠纷

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长试用期的证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随意、无故改变合同期限及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

3、因工资、劳动纪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报酬纠纷举证)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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