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浙江量刑意见

  2020-07-18   |   110人看过

量刑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2.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