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如何解决童工问题

  2020-07-18   |   74人看过

一、我国政府如何解决童工问题

第一,完善社会法制、加强政府管制是解决童工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一方面,国家要在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完善法律的执行和实施环节,使地方政府在打击雇佣童工现象的过程中有具体操作的流程,避免一些政府的不作为。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宣传,树立禁止雇佣童工,保护儿童合法权利的社会价值观,加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从思想上杜绝这一现象。

第二,促进地区间经济的同步发展和沿海地区的产业升级是根本。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形成了“西部输出,东部需求”这样一个童工“产业链”。因此,只有进一步促使地区间经济的同步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童工问题。另一方面,沿海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招收童工大户,促进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集约型转变将有效减小对童工的需求。

第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广大的西部农村家庭将子女送去做童工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这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没有让广大居民获得相应的福利。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分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将有效减少童工的输出。

二、我国童工问题不断出现的原因

首先,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童工问题的根源。丹-宁爵士曾说过:“资本最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雇佣童工与雇佣普通工人之间存在巨大的用工成本差额,这一巨大的经济诱惑使得一些胆大的资本家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非法招收大量童工从事经济活动。

其次,社会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政府管制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童工问题的产生。虽然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与儿童发生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性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但为何非法雇佣童工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法律实施阶段相关规定不完善,导致政府“不作为”。例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监查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应被追究责任。但如果劳动保障部门不去主动监查,导致童工未被发现,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第三,经济落后导致的生活贫困和观念落后为不法企业雇佣童工提供了有利条件。巴-舒和范的“奢侈公理”将贫穷视为童工进入市场的推动力。“奢侈公理”认为“当父母的收入低于维持生存的最低消费水平时,儿童不得不工作。”在我国广大的西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环境的落后,再加上仍秉持“人多力量大”的传统观念,多生超生,致使家庭难以负担多个孩子的抚养压力,从而选择让孩子外出打工来缓解家庭经济困难的局面。这又进一步导致了文化素质的低下和观念的落后,从而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三、童工问题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即重体力长时间)的工作。

事实上,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条例》,这个条例在2013年和今年还进行了修订。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允许对未满16岁的童工介绍就业。

应该说,法律、法规都摆在那里,出现问题,是因为没有执行力,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集中的地区,使用童工问题依旧是“老大难”。这些年来,惠州、东莞、深圳、上海、常州等地都曝出使用童工的问题,就拿这次被曝光的常熟来说,2011年就有报道,称两名来自安徽的少年本打算去南京上学,但却被哄骗至常熟当了童工。

很多人在看到童工们的遭遇时,都不约而同想起了夏-衍的作品《包身工》,表示没有想到这样的事情会在今天重演。

实际上,童工现象再现,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比如贫困落后地区的青少年生活艰苦,缺少受教育机会,容易上当成为黑心企业的童工;比如现在劳动力成本上升,一些企业只顾趋利,雇用童工可以降低劳动成本,童工不仅工资待遇低、劳动时间长,而且由于其非法身份,无法上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能为老板省去许多开支。

但最主要的问题,还在于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童工问题有两个“由来已久”,一是国家法规的禁止由来已久,一是童工问题的存在由来已久,甚至已经成为黑色产业链。这显然与监管者的“无视”、“忽视”有关,最终只能靠媒体曝光触动某些人的“责任感”,再忙不迭地执法,进行突击排查。这些事前不知道,事后忙补救的做法,显然是不能遏制童工现象的。每个官员都该明确,一个地方,不能只有经济不要文明。

时下,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陆续出现了劳动力的短缺,这也意味着用工成本的上升。如果不加以重视,那么童工问题有可能变得更加突出、复杂。

为了解决我国童工的问题,法律规定了企业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录用童工的企业一旦被查出来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除此之外,我国政府还特别支援平困地区的孩子。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律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