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收童工有什么后果

  2020-07-18   |   72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十六岁算不算童工

此类童工是指小于法定成年年龄的人,例如18岁或者20岁,包括青少年及儿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因此,满了十六岁不算童工。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

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三、未成年问题已成焦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已经15年。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变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方方面面提出新要求。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流动儿童维权

建议增加保护流动人口子女条款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1亿以上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各种流动人口的数量超过全国总人口的1/10。人口流动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重要背景,如何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成为被提及率很高的话题。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龙说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中,流动人口非常多,有的占20%—30%,他们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非常重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加上有关内容。南*中委员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应更加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据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经达到2000万人,建议补充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保护性条款。

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中很多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成为一类特殊的流动人口,对他们的救助也很受关注。修订案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林-强委员建议把“城市”二字去掉,既然“根据需要”来设立救助场所,就不应该只限定在城市。

在我们国家是不允许单位招收童工的,所以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使用童工。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律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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