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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6-20发布 2021-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6-20发布 202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6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6-20发布 2020-06-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6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6-20发布 2020-06-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6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6-20发布 2020-06-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0-06-20发布 2020-06-2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
国务院办公厅 2020-06-20发布 2020-07-01实施

我国拟立法加强退役军人工作 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18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围绕退役军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草案在完善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草案对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进行了规范,在明...
2020-06-18发布 1970-01-01实施

乡村振兴这件大事,国家要立法来促进

  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对于14亿人口的大国来说,乡村振兴是一篇大文章。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  如何通过立法来促进乡村振兴?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拟作出一系列规定,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在向常...
2020-06-18发布 1970-01-01实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审 拟将篡改伪造档案、诬告陷害等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予以明确,同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针对此前的草案二审稿提出建议,对一些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予以明确。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
2020-06-18发布 1970-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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