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严管游戏广告 广告主和发布者同责同罚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 时效性: 现行生效
  • 颁发时间: 2020-08-01
  • 实施时间: 1970-01-01
  • 效力级别 其他法律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7月31日审议通过《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将近年来社会较为关注的游戏广告纳入法定监管范围,明确提出违规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发布者面临同责同罚。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地方性法规指出,游戏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注适合的年龄段,并对控制游戏时长、频次给出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诱导、怂恿、暗示用户过度游戏的内容。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含有可将游戏装备、道具、积分等虚拟财产兑换或者变相兑换成现金、实物的内容,不得含有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充值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内容。

  广告主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违法行为仍然帮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面临罚则与广告主相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其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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