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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生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 时效性: 现行生效
  • 颁发时间: 2016-05-10
  • 实施时间: 1970-01-01
  • 效力级别 其他法律

  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或已不再适用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二、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三、深圳市行政监察申诉案件处理办法(2007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

  四、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确认为政府规章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改)

  五、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2006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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