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基本情况

  • 颁发单位: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时效性: 现行生效
  • 颁发时间: 2020-05-13
  • 实施时间: 2020-07-01
  • 效力级别 行政法类法律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28号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现将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3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20.07.01,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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