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是必须的吗?
法律没有规定过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是必须存在的证据材料,公安部门在调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需要的情况下才会让受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物品进行辨认,如果有辨认的这一过程,当然要制作辨认笔录,但没有辨认过程并不代表不能定罪。
二、证人辨认笔录属于书证吗?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三、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情形法律规定
辨认笔录不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制作的,制作辨认笔录之前,辨认人见过了被辨认的对象,制作辨认笔录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在这些情况,辨认笔录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四、"合法证据见证人不在场也可行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辨认经过和,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因此在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五、疑问刑事诉讼中的辨认笔录如何处理?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六、辨认笔录没有单独进行辨认是否合法
辨认笔录中显示没有单独进行辨认的话通常情况下是不合法的,这样的辨认结论法院很有可能不会采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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