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传播性病菌,包括性病。
你好,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1.犯罪主体必须是严重性病患者。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严重性病患者的卖淫、嫖娼行为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在通常情况下,卖淫是就妇女而言,嫖娼是就男性而言。但是,对此并不能绝对化。因为不能排斥男妓与女嫖客的存在。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刑法使用的是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表述,而没有像旧刑法那样,表述为强迫“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因此,如果患有严重性病的男子卖淫或者患有严重性病的女子嫖宿,则仍然构成传播性病罪。
2.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有卖淫或者嫖娼行为。卖淫与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如前所述,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从事其他猥亵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使对方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包括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猥亵活动。性交以外的其他猥亵活动,同样容易传染性病,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猥亵活动时,仍然容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猥亵活动与以性交为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传播性病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性病患者的卖淫、嫖娼行为,都是有引起性病传播危险的行为。但是,刑法并不要求实际上引起了性病传染,即并不要求发生将性病传染于他人的,也不要求具有引起性病传播的具体危险。所以,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刑法的规定,传播性病罪,不仅要求行为人确实患有性病,还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患有性病,但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则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入确实知道自己所患的性病种类,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可。由于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故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传播性病的故意,即不要求行为入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性病的传播。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素
一、客体要件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五、传播性病罪的司法解释
《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惩性病的;
2、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决定》 第五条
七、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容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三)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其知识、阅历能证明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具有“明知”的标准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在当前的医术条件下,一些严重的性病往往不易治愈,传播性病往往对受害者造成难以愈合的伤害,因此我国刑法将传播严重性病的行为规定为一种犯罪,并设立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我国刑法规定,要成立传播性病罪,需以行为人明知自己身患严重性病为条件,而行为人是否明知,需要相关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八、构成传播性病罪的四要素传播、感染、传播和隔离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假如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明知”的标准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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