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刑法倒卖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要怎样规定

刑法倒卖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要怎样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11 02:49:59 4 人看过
立即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建议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多律师解答,24小时在线。

刑法倒卖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要怎样规定
刑法倒卖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要怎样规定

一、刑法倒卖文物案件司法解释.docx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5〕23号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倒卖三级文物的;(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

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四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至第九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条至第五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六、"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8年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法释〔

2001〕29号)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七、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罪行

违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准许文件,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做法。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违法经营者必然违背有关的工商法规、无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完善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做法可否违背国家限定,肯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置。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做法人必须是出于有意,对于因不知其为违法而进行违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予以做法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可否严重,应以违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联盟做法人可否实施了违法经营做法,可否给国家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惹起其他严重后果,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八、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限定和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没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限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职责;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限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限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出三个月没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限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限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九、最高法、最高检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吗?公安部是否有权进行司法解释!

你好。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所以公安部等无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十、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是明确了具体的量刑幅度以及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如果对于人体健康已经造成极大危害的情况之下,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结构性处罚,属于一般情节的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相关。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相关补充1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如何聘请律师1、要到律师事务所找一个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3、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聘请的律师协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切记,律师费要交给律师事务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出具票据。

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您应该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四大方面有哪些非法持毒犯罪
法律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事责任有哪些
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特征
有关报复陷害犯罪的司法解释重要规定有哪些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倒卖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要怎样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 我国明确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立案追诉标准

    2025-11-1111 人看过

    一、我国规定故意损毁文物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样规定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 刑法中的打击报复证人犯罪的司法认定

    2025-11-115 人看过

    一、刑法打击报复证人犯罪的司法认定有哪些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

  • 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法律确认

    2025-11-1180 人看过

    一、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法律确认是怎样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

  • 敲诈勒索罪以告发犯罪为可以构成此罪吗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5-11-112 人看过

    一、敲诈勒索罪以告发犯罪为可以构成此罪吗,法律规定是什么 需要实际情况判断,如果是通过告发犯罪的方式来要挟对方给自己多少钱,然后就不告发对方,那么这种行为是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但如果只是通过揭发犯罪的方式来进行逼债,那么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二、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如何认定敲诈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条件

    2025-11-117 人看过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埋的人机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

  • 一、有关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犯罪解释具体是什么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

  • 一、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需要满足的要求(一)主体要求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观要求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三)客体要求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

  •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量刑,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

  • 一、赌博罪有哪些构成特点,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 一、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对量刑有影响么 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对量刑有影响,死亡人数越多,对事故责任人的刑罚会加重。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 一、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犯罪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

  • 一、如何认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动植物检疫失职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人员是负责检疫动植物的,他人一旦不负责任或是不对动植物进行检疫,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也构成犯罪。渎职罪的包括哪些?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

  • 一、有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法定量刑标准有哪些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一、有谅解书能减轻处罚吗,有何规定 有刑事谅解书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

  • 一、犯了暴动越狱犯罪要怎样处罚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最高院暴动越狱犯罪司法解释要怎么样规定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节录)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

  • 一、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解释要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

  • 一、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非法采矿罪的特点是什么 对于个人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是这样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

  •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包括四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候的主观状态;第二个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观法益以及客观造成的危害;第三个方面是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二、组织卖淫罪

  • 一、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

  • 一、扒窃没起诉有影响吗 毫无疑问,醉驾被追究刑事拘役后,对工作有很大的影响。1、醉驾会吊销驾照,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照。无论对工作、对生活都有很大的影响。2、现在醉驾已经上升为一种犯罪。虽然危害程度不同,但性质与其他刑事罪名一样。在个人档案里会有记录,永远是一个污点。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