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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法定依据和适用

来源:法否网 2025-10-22 09:50:26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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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法定依据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法定依据和适用

一、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依据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是保证人已经被裁定进入了破产程序,那么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若债务人、保证人都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债务人、保证人可能会被债权人分别申报债权。

三、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3]冀民二请字第4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裁定,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八条

四、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条在新民诉法中还适用吗?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限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议;2年后据以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三方面一是将2年的申请再审时限限定为6个月;二是将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的事由由两种增加为四种;三是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起算3个月限定为6个月。  对申请再审时限的起算点限定  申请再审时限的起算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自当事人知道再审事由时起算,该种方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但有时短缺操作性,很难判断当事人是何时知道再审事由;二是自裁判奏效时起算,但当事人在裁判奏效后知道再审事由的,从知道再审事由时起算。该种方式起算时间比较明确,同时兼顾了当事人在裁判奏效后才知道再审事由的特殊情况;三是对裁判所依据的裁判、裁定等具有明确判断准则的事由被撤销或被否定时起算,具有肯定的合法性,但无明确再审的事由,也很难断定再审事由是被何时知道的。  新民诉法限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从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出现法律限定的四种事由之一的有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构的;据以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时起算。  新旧法对申请再审时限的衔接问题  在法律适用层面,首先濒临的是怎样处置《民事诉讼法》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即对于法院在新民诉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没审结或执结的案件,是适用新民诉法还是原有限定进行处置。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产生分歧,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以下简称《限定》)。《限定》按照“实体从旧、流程重新”法则,确立了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新民诉法的通常。  《限定》对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新旧衔接问题作发生明确限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限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期满的,为止到2013年6月30日。这样限定能够与新民诉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稳定社会关系,从而做到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维护奏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有机统一。  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申请再审隶属有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构的,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这三种情形,仍应适用修改前的民诉法第184条的限定确定申请再审期间。由于新民诉法第205条改变了这四种情形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限定》对此明确了适用修改前的民诉法的做法,避免了一概适用上述通常性限定而出现限制或掠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问题,从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84条
[1]《限定》 第184条
[2]《限定》 第184条
[3]《限定》 第205条

五、企业的破产重整管辖法院是什么?

1、地域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其他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六、最高法、最高检有权进行司法解释,但公安部是否有权进行解释,应如何理解?

你好。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所以公安部等无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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