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仲裁案件的代理人限制"
1、一个仲裁案有几个代理人并没有上限,所以无论几个代理人都可以。
2、《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2]《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3]《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
二、涉外案件的国际仲裁员们是否能裁决?
涉外仲裁案件可以由一个国际仲裁员进行裁决,需要下达裁决书,要明确裁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仲裁裁决时,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密切联系原则,要适用国际公约,要参考国际惯例。
三、仲裁委员会指定律师之后,当事人如何获得公正的仲裁?
通常情况下,仲裁人不能直接作为诉讼代理人,除非本人是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或者被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另外,仲裁人有可能本工人作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则能够以本职身份依法作为代理人。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限定,下列人员能够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四、人事仲裁一种用于解决劳资纠纷的途径。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仲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有部分个省市还没有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各地的办法也不尽一致,理不是行政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如果你所在地人事局没有这个机构,那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则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人事制度问题由人事部门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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