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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来源:法否网 2025-11-15 01:09:15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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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是否由股东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投资人只需要用其投资到公司的财产承担风险,而不会涉及到其他的财产。所以,公司宣告破产,只能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不会要求用股东的其余资产来承担。(但投到这个公司的资产是要承担的,注意是其余的资产不承担)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当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等行为时股东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需要承担债务吗?

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投资人只需要用其投资到公司的财产承担风险,而不会涉及到其他的财产。所以,公司宣告破产,只能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不会要求用股东的其余资产来承担。(但投到这个公司的资产是要承担的,注意是其余的资产不承担)

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可能性。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但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五、有限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依照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东之一,且认缴出资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权时,当公司出现债务的情况,只要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就不会承担其他责任。反之,则应当在未缴足数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和公司财务区分,出现自己挣钱,自己拿钱。而没有单独制作财务报表的情况时,当公司出现债务法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六、变更后的有限职责公司债务债权需要股东负责

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受。但你是说的是现任股东受让股权后,原股东退发生,所以应当与原股东就之前债权债务商定,以获到追偿权。

七、乡下有限公司技术股在公司债务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看是否属于有限公司,按照出资金额承担责任

八、"有限职责公司欠债,无股份的法人代表应该承担哪些职责?"

你好,有限职责公司以所有股东给钱为限,即使破产了法人代表也无需承受职责。 感谢您的询问,能够电话详尽询问以便于给您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九、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是否有连带责任?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8条
[1]《公司法》 第30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2条
[1]《公司法》 第35条
[1]《公司法》 第115条
[1]《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0条
[1]《公司法》 第185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1条
[2]《公司法解释二》 第一百八十六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5条
[1]《公司法》 第180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8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9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9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0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3条
[1]《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1条
[1]《公司法》 第63条
[1]《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1]《公司法》 第二十条
[1]《公司法》 第20条

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清偿义务?

您好,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投资人只需要用其投资到公司的财产承担风险,而不会涉及到其他的财产。所以,公司宣告破产,只能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不会要求用股东的其余资产来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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