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该条规定包含两种保险无效的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主要指被确定为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不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和认可。
3、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4、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没有风险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条对保险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可能发生的事故”是保险的基本特征,“可能发生的事故”就是保险中的风险,因此风险存在是保险合同的基本特性,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时,倘若风险已经不存在或者消灭,保险合同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问题解析】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2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
3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
上述合同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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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法律认定
专业分析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2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
3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上述合同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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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四、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的不合法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五、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1]《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六、"保险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1、保险合同中部分无效,但对其他效力不产生影响,如较为常见的是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但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2、因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等情形而导致全部无效,对于无效的保险合同自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当退回保险费。消费者如果因保险合同无效而有损失的,如能证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有缔约过失责任,那也可过错程度要求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物流公司本应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因保险人的误导购买了货运险,如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物流公司遭受的损失也可要求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七、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各自的损失应当包括投保人向缴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工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若已付赔款)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相关。问题类似求解决,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即可咨询海量在线律师。您头疼的正是我们擅长的,专业人士随时协助您正确维权。相关补充1借款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什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等。相关补充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况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4、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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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八、无效保险合同的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上述问题,首先要对保险合同有一定的了解,其次才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一.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二.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其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2、保单。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暂保单的比较简单,仅载明与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的姓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但尚未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全谈妥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四是保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尚未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并以此作为出口结汇的凭证之一。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一旦保单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保单出具前,保险人亦可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5、批单。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单的证明文件。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单的基本保险条件,只是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批单可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具一张变更合同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九、人身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常见情况
问的太笼统
十、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
投保人虚构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2]《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1]《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2]《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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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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